“性爱行为艺术”就该劳教吗?
“性爱行为艺术”就该劳教吗?
在公共场所裸露自己身体或展示性爱行为,在法律或公序良俗上是绝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这类行为仍具有危害性,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执法时也要具体分析“公共场所”的范围、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所带来社会危害的大小,依法进行处置。
每一个读者眼里,都有一个“哈姆雷特”;每一个受访者眼里,也都有自己的艺术标准。根据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对于成力的行为艺术,有48.3%的人表示可以理解。这一数据放在30年前、甚至20年前都不堪想象。更何况,还有31.7%的人认为这种“表达”,只是觉得“比较另类,看不懂”。明确选择“不能算是艺术”的,不过两成而已。
与当下的社会生态相联系,又会觉得这并不让人讶异。一是网上调查与网下调查不同。网上受访者因为远程和虚拟世界的掩护,通常愿意更真实地裸露心迹。二是这些年来,类似人体彩绘、人体宴、三级片等不同来源、不同形式的裸体,频繁冲击着网民的眼球。裸体本身不再那么具有轰动效应了。就算是要利用裸体来炒作,也得注意时间、空间、主体、对象的选择,并在传播途径、传播效果上进行技术控制。一句话,“脱也未必能成名”的时代已经到了。
也正因为此,在公共场所裸露自己身体甚至展示性爱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就像三十多年前,可能说个黄段子,都会把某位女性逼得自杀;但今天,这种事在城市女性群体中,已经很难发生了。一方面因为社会心理的变化,使女性的承受力加强了;同时,法治的进步也赋予了女性依法维权的可能。解决的方式多样化后,女性没有必要以自杀来进行反抗。
在公共场所裸露自己身体或展示性爱行为,在法律或公序良俗上是绝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这类行为仍具有危害性,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执法时也要具体分析“公共场所”的范围、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所带来社会危害的大小,依法进行处置。本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是:“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位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的艺术家成力,依此处个10日的拘留,既能使其受到法律制裁,又不失法律的威严。
但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却难以让人接受。因为没有证据显示,这位艺术家是在“寻衅滋事”。他的确是在表演———调查中还有两成人不认可,但多数人还是认为成力行为艺术的“表演”性质。再者,成力表演的对象是“两百多名艺术圈内的专业观众”,我们有理由相信,“圈内人士”对于艺术表达比常人更宽容,对裸体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更能有效抵御。以上种种可能也是有42.3%的受访者选择“量刑重了,拘留或罚款即可”的原因。
有必要指出的是,劳教并非量刑,成力并未触犯刑法,警方援引的“寻衅滋事”条款也来自《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劳教虽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在严厉程度上却又超过了部分刑罚。在刑法规定的主刑中,管制、拘役都比劳教要轻。以重罚对应轻微违法,而且由警方主导,既不经过检控程序,又不经法院审判。这是劳教长期以来被诟病的根本原因。将劳教加诸于一个轻微违法的艺术家身上,恐怕“畸重”了。
在调查中,选择“不应劳教,对艺术要宽容一些”的占到35.9%,也有15.8%的人认为根本不应该处罚,因为整个活动“未对外开放”,也就不存在公开的问题。选择“应该劳教”的甚至两成都不到,只有19.5%的支持率。笔者以为,上述民意值得警方认真对待。
(实习编辑:蔡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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