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比较有意思的法律谚语,当你第一次读到它的时候是什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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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比较有意思的法律谚语,当你第一次读到它的时候是什么感受?
比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类似的。
乐享非凡 乐享知识 33 个回答
王瑞恩 法律等 2 个话题优秀回答者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第一次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葛优瘫”还没有红遍网络,但已经能隐约在脑中形成一幅画面:一个大白胖子敞着肚皮呼呼大睡,正义女神在一旁摇头叹气无可奈何。
在民事领域,一般而言,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间之内提起诉讼,则在一段时间之后(我国一般规定为两年),就不再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 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超过时效,你就输了。
借用《重庆森林》里的一段台词:“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什么东西上面都有个日期,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都会过期。” 其实,就连法律也是会过期的,用学究气一点的话来说,如果怠于行使权利,权利就真的会过期。
这一原则,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大家更加积极地行使诉权,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加接近真相,趁着证据相对完备,证人还能够提供有效信息的时候,尽快解决纠纷。再者,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当争议渐渐尘埃落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缔结成了纽带,法律也不情愿再去打破已经依附其上随之形成的社会关系了,这就成了所谓的“自古以来”。
将这一法谚的精神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的,大概要算美国判例法中的的“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了: 如果一方当事人公然、持续地实质性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时间,则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完全归占有者所有。
例如,隔壁老约翰逊有一亩菜园子,我直接用篱笆把他的园子围了一块在上面种地,每天大摇大摆扛着锄头到围起来的地上播撒希望的种子,老约翰逊虽然看着这一片绿色,却一言不发,既不起诉也不对那块地宣誓主权,二十年后,这块地就完完全全是我的了,老约翰逊再想进来,我可以反过来告他侵权。
不管这样做是否符合“正义”的追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已经广泛被各国立法所吸收。正义女神不是观世音菩萨,没有义务天天下凡微服私访去,更何况,正义女神还是个瞎子,你不去叫她,她是没法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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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克 其它回答
一个好甜
读法律的小法师
1.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我上法学院的第一堂课,老师在黑板上写下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的一句法谚,当时我有强烈的震撼感,那一刻起,我一直记到了今天。
首先这句话表达了“平等”这个法律中最基础的概念,又体现出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自由,最好的法律也是保护其治下主体自由度最大的,但是又要有一个底线叫做“秩序”,这是约束我们所有人行为的枷锁。—-从这句法谚,我们还可以读出权利和义务是如影随形,相互依存的,所以又可以带来如下两个法谚: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以及
3.“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法律真的是一门精巧的学科,无论过了多久,我总会一次又一次的折服于它的逻辑美。而且,从入学到毕业,到司法考试,到工作,在惨无人道的学习和大体量的阅读中,我们训练了一种非常理性谨慎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不啻洗脑,但是受益无穷。
要赶着出门,表述有点混乱,回来有空再添加修改吧。
4.民商法领域还有一句近乎戏谑的谚语:无财产无人格,说的是法人财产独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并且完全和股东的财产相剥离,一旦出现要对债权人清偿的情形时,股东不用连带。而普通合伙,个人独资等就无此优势。我觉得有趣是因为这句话还有个暗喻:我们自身,在财产独立以前,你就还是老老实实的听你父母或者老公的话吧。
5.关于国家起源的:每人贡献一个小指头。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治下的每个公民,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令其行使管理国家事务,保障私权利和社会的秩序,所以国家的权力虽然大,但是来源于私权利,私权利才是本源。
6.再来一个表达不同意识形态的,英国的韦德说的“一个英国人可以幸福的过完一生,他不需要意识到政府的存在,除了邮差和警察”。这个是我读什么书的时候无意间看到的,关于阐述管理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大概是这个意思,说的更白话一点是:国家的作用是看门狗,是守夜人。
7.还是英国的:无代表,不纳税。准确的说这不是一句法谚,这是一个他们的政治传统。最早出现在1763年到1776年间,集中体现了北美最初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居民当时的最大不满情绪。简单地说,殖民地居民中不少人认为,由于北美人民在’天高皇帝远’的英国议会中,没有自己的直接代表,就等于剥夺了他们作为英国公民的权利,而这是不合法的。因此,那些对殖民地人民要求征税的法律(即可能直接影响到大众生活的法律),以及针对殖民地的其他法律,全都是违背宪法的。最近,不少国家中的许多组织针对同类的问题,再次提起了那样的口号。这一说法抓住了英国内战原因中最核心的观念,就好像约翰*汉普登(John Hampden)在船税事件中响亮提出的那样:’英国国王没有权利要求的事物,英国臣民就有权反对。’
8,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几乎通篇都是精彩凝练的谚语,字字珠玑。“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人们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越多,他们留给法律本身的尊重就越少”“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9。还有一个我看有人已经答了,但是确实有趣,也是讲权利边界的: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10.我男神陈少文说的一句:消失的时间等于蒸发的真理—侦查活动中,务必争分夺秒,证据贵在第一时间获得。所以这一句话成了掌握刑诉法一个很关键的point:大部分纠错程序是需要涉事办案人员暂停工作等待审查结果,但是,侦查活动是唯一不停止的,因为时间的流逝可能会使案件痕迹消失。
梁彧
法学院学生,曾经的实习律师,金融转行中 the 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 -Aristotle
我记得听到这句的时候正是初学法律并且被数个社会热点事件搅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之后在不断地学习过程中,更深地体会了这句话的意思。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发源于现在,着眼于将来。操纵法律的应该是理性,而非一时的热情
微笑骑士
消极悲观的乐观主义哲学工女娲健康社区作者。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最初读到这句话,是在本科大一时,读张明楷老师的巨著《刑法学》。当时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我心中泛起了无数涟漪。
其实我个人在为人处世方面是蛮推崇先圣们“满招损,谦受益”的教诲的,但是到了学术问题上,我就有着一种对于法律行业,对于国家法律的近乎偏执的自尊心与自豪感。
诚然,来自于社会各界的客观建议有助于帮助法律人贴近生活,更好的从事法律工作。但是我个人对于一些不分青红皂白,主观性极强,信息完全失真的关于政法口的谣言和一些“体系外的批评”是极其反感的。
这倒不是说广大法律人都热衷于“护短”,说来也奇怪,其实每一个专业领域都有其不足,但是似乎没有哪个行业想法律行业受到来自门外汉们如此多的嘲笑、指责与讽刺。如果人们对于物理学或者天文学所知甚少,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对其避而不谈,以免自己显得无趣而又无知。但是每每论及法律问题,人们似乎就忘了这条生活准则,大部分法律在他们眼里都变成了剥削劳苦大众的工具,或者一些弱智立法者制定的漏洞百出的法条法典。于是他们用富有感情和煽动性而逻辑上一塌糊涂的语言在网络上,在饭桌上夸夸其谈,指出国家法制体系种种不足,仿佛每个人都有两三个哈佛或者耶鲁的法律学位似的。
然而事实呢?不客气的说,几乎所有指责与嘲笑都起源于对法律的曲解,对真相的无知以及对事实的夸大。
如此种种,加深了我对于这句“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的理解。法律之于法律人,如同《圣经》之于基督徒,《古兰经》之于穆斯林,《资本论》之于共产党人,夸张的说,各个法条就是我们的《共产党宣言》。法律是立法先贤们绞尽脑汁呕心沥血锻造出的一套指导我们日常生活,维护社会平稳安定的“圣书”,它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因此,即使一部法律存在这渐进性和时代性等种种瑕疵,这也依旧不会妨碍它在历史舞台上熠熠生辉,经久不衰。(最好的例子莫过于美国宪法)
在国外,往往都是必须在经历了四年大学生活之后才有机会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法律不是简简单单的谋生之道,法者,兴功惧暴;律者,定纷止争。法学是经国济世、治国安邦之道。因此,法学并不是供大众茶余饭后恣意嘲弄的谈资,并不是随随便便哪个人都有资格妄谈法律优劣,非议判决对错的。
总之,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牢记“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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