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玉米案农民申请国家赔偿 提出38万赔偿
4月10日,因贩卖玉米获刑,后被最高院“罕见”指令再审改判无罪的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递交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收玉米案农民申请赔偿
据王力军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王力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金额共计38万余元,赔偿义务机关有两个,分别是临河区人民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其中,向临河区法院提出赔偿金额为20.968万元,向临河区公安局提出赔偿金额为17.92115万元。
王力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为何包括法院和公安机关?王殿学律师对此解释说,侵犯人身自由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责任不能互相吸收,只能分别赔偿。据此,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侵犯王力军财产权,应由临河区人民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据王殿学律师介绍,临河区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均受理了王力军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法院将于七天之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小案引最高法关注
2015年3月,因收购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罪,王力军被内蒙古临河区警方刑事拘留。后缴纳5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作为“高墙外的服刑犯”,王力军未提出上诉。2016年7月7日,有媒体以《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为题,关注王力军因贩卖玉米获罪经历。
收玉米案农民申请赔偿
报道刊发后,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对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进行再审。
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公开开庭再审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王力军应被宣告无罪。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院判决王力军无罪。
今年全国两会,王力军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指出,依法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无罪,保障广大农民放心从事粮食收购,促进产品收购。同时,最高法在附件中对此案作进一步解释认为,指令再审该案并改判,对于明确非法经营罪界限,防止非法经营罪扩张滥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如此关注我的这件小案子,我心情非常开心和轻松。今后,我收购玉米更放心了,不再怕别人说我犯法了。”王力军对此深表感谢。
赔偿 警方法院均有义务
4月10日,受王力军委托,其再审时的两位律师——王殿学律师和张雪峰律师,分别向临河区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
王殿学律师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王力军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条件。但是,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的,主要是临河区公安局,侵犯王力军财产权的,主要是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吸收另一个机关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赔他字第18号),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
因此,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侵犯王力军财产权应由临河区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临河区法院应对王力军的罚金利息、追缴利息、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因为有罪判决对王力军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临河区公安局应就违法拘留、精神抚慰、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38万余元这样计算
记者从王力军委托律师递交的《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中注意到,王力军向临河区法院和临河区公安局提出的赔偿金额共计38万余元。
其中,向临河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项目有四项,分别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请求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赔偿请求人被处以罚金的利息及被追缴经营款利息共7680元;请求临河区人民法院向请求人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向临河区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项目同样也是四项。分别是依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0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请求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请求临河区公安局向请求人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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