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债人民政府还?河南张炎山新四军借据」写[中华民国]
生活百事网 每个家庭多少都有些「传家之宝」,近日大陆河南的光山县就有一位村民,拿出1946年他「阿公」借钱给新四军的3万元借据,并表示他已经跟政府要求兑换很久了,但迟迟没有结果,而且由于年代久远,上面还写着「中华民国」。近日光山县财政局的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处理这条「陈年烂账」了。
根据媒体报导,这张「68岁」的泛黄借据是由一位叫做张志良的人所拿出,他的祖父张炎山就是当时借钱给新四军的人,上面写着「今承湘店乡(后更名南向店乡)保庄张炎山先生借给本军现金叁万元,特给此据为凭。」上面的署名是「新四军第五师野战军政治部军令部江克成」,借款日期则是「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四日」(1946年6月4日)。
关于那位经营中药店的祖父,张志良表示:「我没见过爷爷,听老一辈人说那时候他是乡里的首富。」
1989年,张志良的父亲在拆建旧屋时发现墙缝里有一个红色的包裹,里面就是这张新四军的借据,当时他父亲曾找当地政府兑换,但对方只想给几百元,因此他父亲没有答应,后来父亲已于1993年去世。
「父亲的遗愿就是让我把爷爷的借据兑换过来」。从2005年一直到现在,张志良多次跟光山县政府提起借据并要求兑现,但是政府在调查后还是迟迟没有动作。近日光山县财政局副主任接受采访时才表示:「今天我们已经开始处理张志良的事情,这几年各部门由于人员调动存在衔接问题,大概一星期内会有结果。」
《新京报》也向专业律师许荣征询意见,她表示,借据中如果没有订定履行期限,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借据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施行于1987年,因此这张借据有效期为2007年,如果超过20年的期限,特殊情况可以参考民法通则137条,法院应该延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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