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27人被追责 呼格案办案民警的下场如何 人员名单曝光 – 哪个妞污

呼格吉勒图案27人被追责 呼格案办案民警的下场如何 人员名单曝光



呼格案27人被追责

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布呼格吉勒图错案追责结果,内蒙古公、检、法系统有27人被追责。

为何要处分这27人?他们在“呼格案”走向错案的路上各自起了什么作用?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知情人士,解答这些疑问。

呼市公安局12人被追责

“呼格案”27人处分名单中,呼浩特市公安局被处分的人员最多,达12人。

其中,“呼格案”案发地所在的新城区公安分局有7人被处分。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市毛纺厂附近的一座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最早赶到现场的正是新城分局刑警队的警员。

彼时,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为郑润民,副局长是冯志明,刑警队队长是刘旭,3人当时都是专案组成员,后来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目前亦全在处分名单之上。

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提及案件的侦破过程。

“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报案人正是呼格吉勒图和他的工友闫峰,两人都是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

1996年,中国正处“严打”期间,辖区内发生命案,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的郑润民背负极大压力。

18岁的呼格吉勒图成为警方主要的怀疑对象,据一位曾在新城区公安分局工作过的警察介绍,当时郑润民极为恼火,在办公室大骂办案人员,指示尽快突破呼格的“心理防线”。

这位人士还听到郑润民让办案民警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后来他在报纸上找到答案。“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

这是呼格案中不多的物证,但后来这份物证的有效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血型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除了三位领导外,新城分局还有4位警察受到追责。他们分别是,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侦查员孙永林。4人当年都参加了呼格案的侦办过程。

因为案情重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当年也有多人参加到呼格案的侦破之中,主要是该局五处的相关人员。

除了马向红、韩继平两位预审科的民警外,时任呼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预审科科长孙庆荣等都在问责名单中。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城区公安分局当年一位民警告诉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当年 “呼格案”案发后,他于次日赶到新城区公安分局坐镇指挥,并作出3点“特别指示”,要求“注意审讯环节,从供词中找出破绽,抓住不放,一追到底。”

呼市检察院7人被追责

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也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在对“呼格案”的问责中,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共有7人被追责。

该市退休检察官滑力加此前接受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时认为,检察院当时不应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他说,“呼格案”有3大疑点,公安存在主观办案之嫌;缺少直接证据,死者体内精斑未做DNA鉴定;公安涉嫌刑讯逼供。

但当年,“呼格案”进入批捕、公诉环节时,对于这样一个有明显漏洞的案子,检察院并未起到制约作用。

据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去年11月20日报道,相关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

呼格吉勒图的妈妈尚爱云,父亲李三仁,在家中接受剥洋葱专访。记者郭铁流摄  1996年5月7日晚9时20分——即被枪决前一个月,时任呼市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和检察员刘登庭询问了呼格吉勒图。

此前一个星期,“呼格案”刚刚经过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这次询问中,呼格吉勒图数次为自己“鸣冤”。

呼格吉勒图说:“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呼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显示,当叙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遗憾的是,对于呼格吉勒图的翻供,两位检察员不仅没有重视,还在询问中对呼格吉勒图表示:“你胡说”。

据内蒙古自治区对呼格案的追责处分结果,呼市检察院共有3人为他们的当年错误的批捕决定负责。

除了上述两位检察员之外,呼市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也受到处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

呼市检察院另外还有4人要求对“呼格案”负责,除了检察长文达、副检察长郭利平外,时任呼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和助理检察员韩和平也受到处分,直指他们在该案公诉部分的错误之处。

其中韩和平以代理检察员身份,参与了呼格案的一审公诉。

1996年5月17日,呼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流氓、故意杀人罪向呼市中院提起公诉。

呼市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法院系统8人被追责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判书的最后,留下了审判长苏明、代理审判员宫静、代理审判员呼尔查的名字。

其中宫静、呼尔查出现在“呼格案”的追责名单中,两人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市中院院长张凤仪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说起呼格,母亲尚爱云又开始哭泣,7岁的小孙女乌云帮奶奶擦眼泪。记者郭铁流摄  一位曾经参加“呼格案”复查的法官接受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采访时介绍,在当年严打的形势下,“呼格案”的公、检、法相互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法院合议庭采信的都是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并不像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检察院负有举证的义务,所有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审判阶段进行得也较为仓促,开庭同一天就判了,法官并无充足的时间排除证据间的疑点和矛盾。

当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做出终审判决的审判长,叫杨小树;两位代理审判员分别是白玉林、助理审判员李伟。三人当时都供职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刑一庭,梁国裕当时担任该庭庭长。

上述4人连同时任该庭书记员的闫明旺一起,出现在“呼格案”的追责处理名单上。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

该院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列出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遗憾的是,杨小树等法官并未把握好“最后一道防线”。

1996年6月10日,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送上刑场。此时,距离案发,仅仅过去62天。

延伸阅读: 内蒙呼格冤杀案办案警察:看到判死刑心里打鼓

昨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李生晨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舆论关注而迟迟没有权威消息发布的呼格吉勒图案(亦称“4·9”命案)表示,目前该案正在依法按程序积极地复查中,法院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公正处理此案。至于该案何时启动再审,要视复查的具体情况决定。

据新华社报道,昨日上午,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在办公室受访时,指着厚厚的呼格吉勒图案的案卷复印件说:“此案的每一个细节都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我们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这起案件复查好。”

他在受访中亦特别强调:“复查过程中,法院并没有遇到障碍和阻力,一切都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 讲述

第一份笔录见证者:“不支撑其杀了人”

昨日下午,在呼市一公园附近,新京报记者见到了几位在职警官,18年前呼格吉勒图案发时,他们是第一批抵达现场的警察,其中一位还参与了询问呼格吉勒图,看到过此案的第一份笔录。

这位不愿具名的警察对记者称,案发当晚,他接指令赶到案发地,见到了呼格吉勒图和另一位当事人闫峰。当时正是这两个小伙子报警,说在附近公厕发现一具女尸。

他称,呼格吉勒图就在案发地附近第一毛纺厂的治安岗亭里接受了警方询问,当时他神情比较自然,作为第一报案人,他详细介绍了报案经过。

“他被问到了案发前后都在做什么?都是什么时间?听到了啥?看到了啥?”至于案发后第一份笔录的具体内容,这位警察表示,时间过去太久,他也记得不是很清楚。

但这位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警察介绍,嫌疑人的第一份笔录非常重要,“因为在短时间里,他来不及串通、来不及组织、来不及思考”,因而可信度很高。他担心这份笔录已不在呼格吉勒图的案卷里,“可以肯定,这份笔录不支撑呼格吉勒图杀了人”。

“如果还在的话,相关部门可以调看一下,呼格吉勒图案发后第一时间的情况就一清二楚”,这位警察表示,自己冒着风险出来面对记者,就是希望相关部门复查此案时,应该重视这第一份笔录。

他称,当时他和同事出警,看到这第一份笔录后,就没再过问这事。后来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当时心里有点打鼓”,“案发地离呼格吉勒图家很近,当事人年纪不大,且没有前科”,“当时总觉得有些不对劲儿”。

2005年赵志红案发,赵志红亲口供称“4·9命案”是他所为,这位警察回想才觉得“自己当初的疑问还是有根据的”。

“死者身体未破损”疑犯指缝血样何来?

另一位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

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我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

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新京报记者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

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就此质疑,新京报记者昨日向当年承办呼格吉勒图案的新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电话、短信求证,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与之相关,日前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介绍,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她对当时警方公布的呼格吉勒图案证据存疑,于是向法院提出希望能重新鉴定儿子指缝污垢采样,但一位工作人员告知,这份证据已不在该案案卷里,“对方说保管条件有限,加上搬家什么的,可能弄丢了”。

解读 1

有媒体用“重审”一词有误

昨日,内蒙古高院称:呼格吉勒图案正在复查阶段,何时再审将视复查情况而定。

“复查”阶段到底意味着什么?“再审”又代表什么意思?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相关法律问题对新京报记者进行了解读。

【复查】

洪道德表示,复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个口头用语,法律上对应的名词是申诉审查。申诉审查是指在案件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怀疑判决有误,在正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简称再审)之前进行的审查。申诉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认为判决确实有错,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另一种结果是经过审查认为没有错误,驳回申诉。

田文昌介绍,复查主要关注案件的证据是否有问题,从而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它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的,中国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是终审判决、裁定,案件即告生效。之后,如发现生效的判决有问题,就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主要是搞清事实,查实原审判决中有疑点的部分。

呼格吉勒图案2005年出现疑点,但9年之后还在复查阶段。对此,田文昌介绍,法律并未规定复查的时间期限,但“一般而言,复查的过程并不复杂,耗时不长。”

【重审】

对呼格吉勒图案,有媒体采用了“重审”一词,田文昌表示这是一个错误。重审是发生在二审期间,具体是指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发回重新审理。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此案18年前就已生效,因而不能使用重审一词。

【复核】

洪道德介绍,复核是指死刑案件以及必须要由最高法院核准的其他案件,下级法院审理完毕后逐步报至最高法院核准,这个过程叫复核。对呼格吉勒图案,因为判决已经生效了,且复核已完成,只剩下再审程序了,目前的申诉审查(复查),是再审之前必要的一步。

解读 2

赵志红案休庭8年已超期

对赵志红案2006年开庭审理后即休庭,洪道德称,一审延续了8年肯定是超期了。2012年及以前,一审最长不超过9个月,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一审最长不超过20个月。然而,由于法律上未规定一审超期的直接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现象比比皆是,但像赵志红案超期8年的确实少见。

洪道德还介绍,1983年严打期间,最高法院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地方高级法院,直到2007年1月1日才收回死刑核准权。这20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各地对死刑的标准掌握不一,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据新华网,1983年9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法: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这就是“严打”(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开端。自1983年7月,中国已历数次“严打”。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当初对呼格吉勒图执行死刑复核的为内蒙古高院。

呼格吉勒图案能否开启巡回法庭?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自身也是“案中人”,此案严重违背诉讼规律,在延宕了9年之后再依赖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来纠错或许理法不合。由最高法院组建巡回法庭提审此案,也是一种选项。

时隔18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此案的复查也为各界所期待。最新的消息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的官方回应。他表示,呼格吉勒图案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序复查中,法院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18年前,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61天后即被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赵志红在落网后,声称自己才是真凶。据此前报道,赵的多次口供均与当年那起奸杀案高度吻合,两位公安部刑侦技术专家的测谎、心理、精神鉴定结论也都证明他所言非虚。此间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呼格吉勒图被冤杀的可能性很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9年过去,不但呼格吉勒图案没有任何进展,连赵志红案也只能悬而未决。

9年来,呼格吉勒图案多次被舆论聚焦,众声喧哗、群情汹涌皆有之。但全国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与吁请,也没能促使案件进入复查程序。

复查的阻力在哪,至今不为人知。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赵志红自称呼案真凶之后,曾先后组建了调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结论直到今天仍然一团疑云。

当然,当地政法委或公安厅均非提请复查的有效主体。要促成呼格吉勒图的复查,仍需依靠现行制度框架内的法院和检察院。

法院和检察院在冤案纠错上热情不高,这是因为,在很多时候它们就是冤狱的制造者,或至少是冤狱的知情者。围观此案的民众,多数认为9年都无法开启复查程序,司法机关必然遭遇了强大的阻力。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给出了另一个解释:复查过程中,法院并没有遇到障碍和阻力,一切都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只不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背后,仍然没有一张启动复查的时间表。符合再审条件却在暌违9年之后仍未进入再审,这怎么分析都不会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产物。

当然,目前来说,此案仍然需要当地司法机构依法启动重申程序。不过,在此之外,也有另外一种解决的可能。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自身也是“案中人”,此案严重违背诉讼规律,在延宕了9年之后再依赖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来纠错或许理法不合。由最高法院组建巡回法庭提审此案,也是一种选项。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巡回法庭的设置被普遍期待可以超越地方利益,最大程度地排除来自案发地的种种不当干扰。如今已到了落实贯彻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刻。对于具体的案件当事人及围观民众来说,每一宗个案都是依法治国的试金石。四中全会提出的具体改革举措多达180多项,每一项都不会凭空而来,都需要实实在在推进和建设。若能从呼格吉勒图案开启巡回法庭的新时代,必将大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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