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获刑18年 判决未提“呼格案” 冯志明为什么杀害呼格吉勒图
新闻百事网 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
冯志明曾是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的主办人,“呼格案”之跌宕起伏、之兹事体大,恐已无需赘言。冯志明在2014年被带走调查,广泛的说法是因涉嫌“职务犯罪”,其中到底有无刑讯逼供等罪名,相关方面彼时语焉不详。在2016年内蒙古公布的27人追责处分结果中,与其他人直接给予处分结果不同,关于冯志明的处分这样写道: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什么是另案处理?
这里的关键词是“另案处理”,这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从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来看,对“另案处理”也明确了其关键点要落在“追究刑事责任”上。换句话说,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由此再来看冯志明案,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呼格案”,换句话说,他所领受的刑事处罚与“呼格案”完全无关。冯志明并没有对“呼格案”承担刑事责任,再回溯那份27人追责处分结果,他也没有为此案承担任何党纪政纪责任。如果一切到此为止,那么一切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只能是,作为当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并不在被追究之列。很明显,今日的18年牢狱只是冯志明对自己贪腐行径付出的代价,这里面没有哪一秒钟是为当年的一个冤魂赎罪。
我们当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只凭着情绪就对一个人喊打喊杀。冯志明没有被追究刑讯逼供或者在“呼格案”之中的其他刑事责任,原因可能是办案机关并没有找到冯志明在这方面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在无比讲求事实和证据的今天,没有证据就不能新造一个“冤案”,这个原理大家都懂,并且都能够接受。但是,这一切都来自公众自己的“合理猜想”,并没有任何机关出面予以证实或证伪。对于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进行“举案释法”,是审判机关的好传统,这一次人们更加需要一个详尽的解释。
具体来说,至少要对此前的“另案处理”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在呼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呼格案?而不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将“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没有解释,便无从让公众理解,为什么冯志明只需要为贪腐负责,而不需要为呼格案负责?
对于这样一桩案件,它的判例价值,远不在本案此身,因为它牵连着一桩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所以关乎着呼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而置于更大现实背景来看,当冤假错案仍未告别,对冯志明案的“较真”,有着更深远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冯志明入狱,却没为呼格案承担刑责
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曾因“呼格案”获二等功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10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中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贪污罪四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当初冯志明落马,就以“呼格案”专案组组长身份进入公众视野。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两天后冯志明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责名单中,冯志明又以“另案处理”的方式赫然在列。综合这些因素,这起案件一开始就被公众认定为错案强力问责的标志。但案件发展至今,无论是当初起诉的罪名还是如今法院的判决,都没有涉及“呼格案”,这或许让公众多少有些失落。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冯志明案只是一起腐败案件,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能引起舆论些许兴趣之外,其他犯罪情节在今天这样一个“打虎拍蝇”的时代,很难再吸引大众眼球。也就是说,在公共舆论场,这起案件的题内话题——冯志明的贪腐及其教训,反倒让位于题外话题——冤案追责了。
从冤案追责的视角分析,“呼格案”27名政法干警被追责,公众的疑问在于:作为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究竟在冤案的形成过程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如今看来,这些问号并没有随着冯志明的受刑而拉直。当然,“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诉机关起诉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发前的十几年时间。这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冯志明案,并没有开启对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
回到题内,冯志明可能算不上一个腐败的“大人物”,但腐败案件无论大小,都在反复验证这样一个公理:权力具有倾向于腐败的惯性,脱离法律缰绳的权力最终会吞噬拥有权力的人。在公理的揭示与教训的警示上,无论是惊天大贪还是仓鼠小吏,都具有同样程度的外宣功能,只是关键在于我们尤其是当权者有没有看到、有没有记住。
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冯志明沦为阶下囚,这些其实都不是法治幸事。就老百姓而言,“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就权力者而言,严密的规范,乃为官之福。冯志明案的题内与题外,实质上乃是同一个话题——权力必须受制于法,提供给我们的价值选项也是同一个:坚守法治,信仰法治。
冯志明简历
冯志明,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1996年“呼格吉勒图案”制造者。
2016年8月1日,冯志明受审。被控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中文名:冯志明
别名:网民昵称冯菊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成就:1988年审讯一名疑犯,该疑犯非正常死亡1996年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案
1978年在包头某消防部队入伍
1981年复员;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警队一组
1984年升任一组组长
1986年——1988年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队长
1988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
1988年被免职
1988年至1992年历任普通民警、出租管理科副科长
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1994年10月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1996年,领导破“呼格案”,后包括冯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
1997年任呼市公安局缉毒缉私支队支队长
2002年,因“勇斗毒贩、智擒毒枭”,获全国劳动模范、内蒙古自治区十大特级民警
2003年任赛罕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7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一等功
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2012年2014年12月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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