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告江南侵权案开庭 金庸告江南成功了吗 很多人因为《此间的少年》小说认识了作者江南,此前关于小说抄袭的质疑不断,4月25日,金庸告江南侵权案开庭,这个侵权案也备受 …
金庸告江南侵权案开庭 金庸告江南成功了吗
很多人因为《此间的少年》小说认识了作者江南,此前关于小说抄袭的质疑不断,4月25日,金庸告江南侵权案开庭,这个侵权案也备受关注。
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一天,同人作品国内第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查良镛)与作家江南(杨治)在广州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此间的少年》这部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对簿公堂。
原告金庸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让人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早上要跑圈儿,初进校门的时候要扫舞盲,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
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我们那一段或者年轻的朋友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我们在这里种下自己最初的爱情,错过最初的缘分,经历着自己光辉灿烂的荣耀和黯然神伤的挫折,然后从这里走开,永远走进了成年。
《此间的少年》是2010年华文出版社出版小说,作者是江南。是一部校园小说,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原告金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面对控诉,江南则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本次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围绕着《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双方律师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据媒体报道,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那么,根据庭审焦点问题来看,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中国文字著作权总干事张洪波介绍,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金庸先生起诉江南一案来说,如果江南确实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从《著作权法》角度讲,金庸先生可能很难主张江南侵犯其著作权有关权利。
但张洪波说,该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且在图书宣传中也有类似导向:即因为人名相同,导致读者可能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某种关联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可能会涉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还得联系具体作品的情况,看是否构成著作权情况上的侵权。”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小说中人物性格是人物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物形象除性格外还包括外貌、出身、人物在书中的角色等等,所以最终要看人物综合形象是不是被别人拿去借鉴了,“如果是,就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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