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同行摊主打架 伤人者赔了10万
农贸市场,相邻摊位,能不能卖同类产品?如果双方还签订了这么一份类似“竞业禁止”的协议,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前天,杭州西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两个摊主之间的纠纷。
市场同行摊主打架
刘、吴都是杭州人,是西湖区某农贸市场的摊主,两家摊位相邻,卖的都是水产品。因为竞争关系,刘的老婆和吴的老婆多次发生口角。去年2月的一天,刘妻与吴妻再次因为经营的事情吵了起来,还动起手来。吴跑过来帮自己老婆,顺手操起柜台上一个河蚌扔过去,刘的老婆脸上受伤。
当时在派出所,刘说如果吴赔偿他们30万元,他们就不再追究。后来经过派出所民警、农贸市场调解,吴赔偿刘的老婆10万元。可事情并没结束。之后,刘某、吴某和农贸市场签了一份《协议》,约定:1、吴某与刘某相邻摊位不得经营同类产品;2、刘某相邻摊位不得由吴某妻子经营;3、如吴某违反上述任一约定,无条件离开该农贸市场,摊位由刘某优先承租。
2015年,刘某发现,不仅吴某妻子经营相邻摊位,卖的还是水产品,刘某认为吴某应该按照《协议》搬出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于今年3月向吴某发了通知函,要求吴某立即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但吴家夫妇没有理会。就这样,刘某索性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吴某无条件搬离农贸市场。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吴某说,协议是刘某拟定的,他是为了让双方矛盾不再恶化而签订的。另外,刘某经营的是30号、31-1号摊位,他们家经营的是31-2号、32号以及35号摊位。2014年2月冲突发生后,他们就不再使用31-2号摊位,他的妻子是在32号摊位,经营的也不是同类水产品。他们经营的摊位都是合法承租、合法经营,农贸市场3月份的通知函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的。而刘某则强调,《协议》中写的“相邻”摊位包括32号摊位。
市场同行摊主打架
对于《协议》签订的时机,双方也有不同意见。刘某说,这份《协议》是经派出所调解后签订的,吴某却说,在派出所签的协议是吴某赔偿刘某10万元,2月份的纠纷就此结束,而刘某所称的《协议》是在他支付赔偿款后过了几天,在刘某强迫下签订的。
双方争论不休,也不同意调解,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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